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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 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
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
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
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
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
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 规定 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不再保留,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
五、保留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六、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符合“三对口”原则,即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一致,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一致、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和 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转户居民子女,由迁入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不一致,而要求在居住地就学的转户居民 子女,由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办学规模和容量(学位),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因转户居民子女增加而造成迁入地或居住地学校容量紧张,学生就学学位不足时,当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学校分布、规模、容量等情况,采取随机派校等形式统筹安排学生相对就近入学。
转户居民须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父母和子女的户口、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居住证 等有效证件。就读初中起始年级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小学、初中其他年级办理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同时,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七、做好转户居民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一)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村居民转户后在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以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为前提,不随户籍转变而发生转移。若所在用工单位及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无须办理住房 公积金转移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进入新单位工作的,由职工原单位及新单位分别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及调入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且暂无新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所属地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由住房公积金机构暂时托管。
(三)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转户居民,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明确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及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年后按城镇应征青年标准(具有高中、职高、中专、 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九、继续执行转户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十、落实转户居民基层民主选举权利
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适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如属于城市
拆迁暂住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如在城镇自有房屋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 委会选举;如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 区居委会选举。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