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43: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2010〕98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社会保障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0-11-01 关键字: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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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府[2010]98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的区,由综合执法局(或履行综合执法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上述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法建筑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降低管理资质等处理。责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及其占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确认并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备案,解除相关限制。

   市政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城市景观的亭、棚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施工、装修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进行绿化。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对利用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其住所(经营场所)被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商部门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后,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可能发生冲突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派出相应警力,密切配合。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积 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违法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和有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制度支撑。

   信访部门要积 配合,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对重要的新闻报道审核把关。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拆除时,应当将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查处的体制机制,积 开展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对违法建筑的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按照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对行政处罚权的划分,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发挥专业管理职能,积 配合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杜绝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重拳出击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建立对违法建筑预防、制止、处置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预防体系。在现有规划、土地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市、区、镇(街道)和村社四级纵向的违法建筑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同时,建立工商、产权登记和水、电、气等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供电部门不得立户供电,其他用电户不得向违法建筑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也应依法作出相应限制,多方位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是建立镇(街道)、村、社发现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机制。镇(街道)、村、社要切实履行好对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积 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强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筑,并经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或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财产损失。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主城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四山”管制范围内、顶风修建违法建筑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主城各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处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转入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对违法建筑应建立详细台账,实行一处违法建筑一张验收表,每一处违法建筑应附拆除前后相片、详细位置、面积数量,经办人和验收人应在验收表上签字。验收表作为年终检查和下拨拆违经费的依据。

   (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主城各区、北部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仍未整改的下达督查督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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