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4: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水基〔2009〕4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水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治工发﹝2009﹞1号)精神,结合全市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治工发(2009)1号)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招投标专项工作,结合全市水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水利部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政策制度,根据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招投标活动秩序,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
二、主要任务及任务分解
用 2 年的时间,针对突出问题,完善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具体要在2年内抓好4大任务12项工作:
(一)完善招投标政策法规
1.强化招投标制度的学习宣传。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招标投标法》、《条例》以及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纪检监察室
各区县水利部门也要组织相关学习活动。
2.完善政策规章。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条例》相关配套政策,2009 年底前修订出台全市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2010年形成市综合评标专业库升级完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
(二)完善落实监督协作机制
3.清理水利行业招投标相关政策,修订、完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渝府 3令(2004)168号)要求,严格落实招投标新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市水利局有关部门制定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级部门未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同意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配合单位:基建处、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纪检监察室
各区县水利部门要自行清理完善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将情况报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4.强化协作监察机制。要配合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构建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有机衔接的监督机制;健全招投标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基建处、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三)完善三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5.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制度。严格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实行招标方案变更程序,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不得改变已审批的招标方式或招标组织形式;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招标组织形式的,各相关单位不得办理后期建设手续。
6.强化专业评标制度。整合专业库资源,完善市综合评标专业库;建立健全评标专业聘任、考核、淘汰和处罚制度,加强专业业务培训,对入库专业实行动态管理。
7.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强化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市经信委、市工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的沟通配合,适时将招投标诚信体系纳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市水利局配合相关牵头部门完善以上三项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
(四)改进创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效果
8.强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稳步提升全市施工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应明显改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全部实行招标。
责任单位:基建处、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纪检监察室及区县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9.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牵头单位:基建处、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规计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
10、积 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推进招投标工作标准化。按照 统一要求,研究落实水利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推广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的贯彻工作。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区县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1.配合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积 探索和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市水利信息中心
12.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案件,加强对查处案件的剖析,对部分典型案例应予以及时曝光,增强震慑效果。
市级及区县各水利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市水利局分工如下: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配合单位:基建处、水保处、农水处、市水电中心、执法监督处
三、自查标准
(一)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条例》及配套制度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备案审查;是否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招标投标法》、《条例》相悖的制度规章是否进行了废止、修订;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
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 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达到 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 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评标专业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业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及市局有关责任处室、市水投集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专项工作安排部署,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组织人员落实,思想认识到位。
(二)自查阶段。2009年11 月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水投集团要对照《招标投标法》、《条例》、 部委令以及市政府有关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政策文件,对 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清理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等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要正视不足,深刻分析原因,为整改阶段制定有效措施提供准备。有关情况于2010年 2月 10日前报“领导小组”。
(三)整改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相关处室、市水投集团要针对自查阶段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办法、目标和责任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把中央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制度建设、创新机制制度的要求落到实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1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
(四)巩固阶段。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回头看”,确保专项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工作措施和成效具有长期性。2011年10月15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并报“领导小组”。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责任处室或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实行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项工作会议,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沟通协调有关事项。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统计工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招投标年度统计工作,对本次排查工作开展量化分析、总结,以此发现问题、检验整改成效,为下一步巩固专项工作成果提供数字依据。
(三)组织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根据 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结合全市水利工作实际,各区县水利部门、各单位应在10月启动自查工作。以迎接全市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将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避重就轻、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专项检查组将向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