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5: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9〕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单位、交通执法水上大队: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积 性,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保障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订了《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落实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对外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和其它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有奖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舆论宣传,为实施《办法》创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力度,重点宣传有奖举报安全隐患种类、举报联系方式等内容,提高全社会对《办法》的周知度,为贯彻实施《办法》创造条件。
三、请各单位按照《办法》要求,按时将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在贯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报送至市局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暂行)
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 性,防止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海事、航道管理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除长江干线外的支小河流、湖泊及水库等通航水域。其它类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违反交通海事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船舶修造管理、航道管理和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客观事实。
第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种类:
(一)海事管理类
1、船舶不适航。运输船舶未按规定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2、船员不适任。运输船舶船员未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或人证不符、船员等级职务及配备数量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不符合。
3、运输船舶严重超载。货运船舶超过载重线15CM,客(渡)船乘客人数超过核定定额15%。
4、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5、渔船、农用船及货船非法载客运输。
6、恶劣气候条件、封航水位冒险航行。
7、擅自更改船舶水尺或载重线标志,隐瞒、谎报船舶吃水。
(二)港口管理类
1、未经建设审批,擅自建设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
2、集装箱、滚装车辆夹带、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进行装卸作业。
3、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4、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5、在港口装卸、储存 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6、港口起重机械、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7、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运政管理类
1、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或水路运输服务。
2、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
3、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4、将营运船舶擅自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
5、利用审验不合格的船舶或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四)船舶检验及船舶修造管理类
1、修造船舶未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报检。
2、改建或修理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证照船舶。
3、船舶修造企业将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交付使用。
(五)航道管理方面
1、侵占、偷盗、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影响航道、航道设施的功能发挥,导致船舶不能安全航行。
2、向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或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航条件。
3、未经批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附近、船闸上下引航道内挖沙取石。
4、未经批准在航道内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和穿河等涉水工程。
5、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和穿河等涉水工程遗留残渣和临时设施清除不彻底,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能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条 举报管辖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市港航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的统一管理。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单位、交通执法水上大队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的实施和举报事实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举报方式
有奖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网上举报及直接举报等多种形式。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一)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401室;收件人: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邮编:400020。
(二)联系电话(传真):89183571(昼)、89183555(夜间、节假日);
(三)电子邮箱:cqghmsa@163.com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举报受理。举报案件实行 问负责制,本市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含局直属单位、交通执法水上大队,下同)均可直接受理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市港航局接到的举报,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案件查处及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二)举报案件的核查和处理。由受理部门或单位对举报人员或单位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原则上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查无实据的,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对虚报谎报的应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举报奖励。调查处理结案后,受理部门或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及查处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奖励范围,提出奖励方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即时向举报人发放。
(四)信息报送。受理部门或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市港航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奖金管理
(一)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港航管理机构应设立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重大安全隐患举报人的奖励。专项资金在本单位安全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举报奖励以奖金形式兑现,并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或单位)举报的,以举报时间在先为准。
(三)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的奖励,根据举报事实及查处情况,按举报人提供线索直接查获的违章案件按罚没款金额5%进行奖励。最低奖励额度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对于查获的违法案件,没有实施罚款或没收处罚措施的,根据举报事实及查处情况,在100元至500元范围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等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除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接触外,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公开和泄露。凡违反保密规定,给举报人造成伤害的,我局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与工作职责有关的,不属举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市港航局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和基础台帐,加强档案管理,接受上级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未单独设立港航管理机构的区县,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