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39: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办发[2014]34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4-04-03 关键字: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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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及市委四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总体稳定,确保政策实施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城乡统筹,城乡同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分类指导,在 指导下,结合实际,稳步实施;协调发展,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内容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范围与对象。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适用条件。

须同时满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市。

(三)独生子女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 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唯一子女。

3.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唯一子女。

4.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独生子女。

四、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签注不符合的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再生育服务证登记、审批材料的归档、立卷工作,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五、政策衔接

(一)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提出再生育申请的,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3.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奖励扶助制度。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 及市级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有关待遇。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仍按违法生育处理。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不变。继续加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单独两孩政策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定期通报人口变动情况;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项宣传活动,防止负面炒作;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定期通报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情况;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政策的落实,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二)政策宣传。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编写宣传提纲,广泛宣传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有关政策;宣传调整完善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性和具体内容;倡导再生育合理间隔,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生育时间,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三)业务培训。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市、区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下一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干部要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政策及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四)工作监测。

建立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监测网络,部分市级医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孕情监测点,在政策实施3年内,加强再生育审批、孕情及人口出生情况监测,定期发布有关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风险防控。

针对可能出现的出生人口高峰、计划生育工作滑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出更多利益诉求、违法生育人员盲目攀比、舆论恶意炒作等风险,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制定有关应急预案,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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