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度假区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39: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府办发[2013]213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11-08 关键字: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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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度假区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大众休闲旅游的需要,着力推动全市旅游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0号)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设旅游度假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旅游度假区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加快旅游度假区建设,是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积 创造开展休闲度假活动的便利条件,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经济,推进全市五大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重庆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整合集成旅游发展要素,调整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丰富“重庆非去不可”品牌内涵,加快全市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打造一批主题形象鲜明、比较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齐全和生态环境优良的旅游度假区,使之成为“重庆非去不可”的有力支撑,促进全市旅游业提档升级和转型发展,加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国内外著名旅游目的地。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规划先行与适度开发相结合,结构优化与项目引领相结合,主体提升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旅游度假区特色化、规范化、品牌化、差异化和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成全市旅游度假区体系,吸引建设投资超过300亿元, 级、市级旅游度假区达到25家,住宿接待设施床位数不低于5万张,吸纳5万以上人员就业,市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每年吸引过夜旅游者500万人次以上,游客平均停留天数不低于2天。

五、总体要求

(一)科学合理编制规划。

旅游度假区规划编制要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标准,突出地域资源特色,挖掘文化内涵,合理布局功能,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并与旅游发展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旅游度假区建设必须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严格实施。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资源有特色、景区有依托、配套服务好、体量上规模、度假可消费、项目有业主、环境能支撑、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大”的标准,创意策划、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一批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全市五大主体功能区旅游度假项目的地域特色,因地制宜,错位互补,在加快规划建设和提档升级山岳型、湖泊型、森林型、温泉型、古镇型、乡村型等资源特色旅游度假项目的同时,创新开发商务会展、运动健身、养老保健、影视演艺、购物美食、主题游乐、邮轮游艇、民俗体验等满足市场需求的新兴旅游度假项目。

(三)完善设施功能配套。

一是加快完善旅游度假区的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接待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类型、等级和规模,确保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住宿接待设施占住宿接待设施总量的50%以上。二是加强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建设,构建与外部路网无缝衔接的旅游度假区交通网络和度假区内低碳慢行体系。三是加快完善旅游度假区游客接待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识体系、金融服务网点、加油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医疗救助、事故处理、游客投诉等快速应急系统。四是大力推动旅游度假区智慧旅游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市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实现智慧化管理,向游客提供实时准确的服务信息和网络在线服务。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湖泊、山地、森林、温泉等资源环境保护,确保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地区资源环境品质良好。支持旅游度假区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持区域及周边范围内的原生态大自然特色。倡导绿色低碳旅游方式,合理控制旅游度假区环境容量和游客总量,实现旅游资源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深入开展生态旅游区及绿色饭店等创建活动,加强垃圾收运、污水处理、河流湖泊清淤、生态公厕修建等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加强旅游度假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旅游度假活动节能节水减排,努力打造绿色循环、低碳生态旅游示范区。

六、重点任务

按照“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从2013年启动,实施考评命名、提升创建、规划新建“三个一批”工程,加快全市旅游度假区建设。

(一)考评命名一批。

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的原则,命名授牌一批市级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对近年来建设完善基本成熟的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按照 有关标准和程序评审打分。对1500分以上的旅游度假区,提请市里审定命名为市级旅游度假区;对1700分以上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向 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级旅游度假区。

(二)提升创建一批

按照自主推荐、择优选取的原则,提升创建一批旅游度假区。对具备良好的度假资源和环境条件、类型特征鲜明、具有一定基础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按照 有关标准和程序评审后,推荐10个提升创建旅游度假区项目提请市里审定,作为市级旅游度假区重点项目予以培育。

(三)规划新建一批。

按照高起点策划、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新建一批大型旅游度假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业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类型特征、区域分布、辐射带动等条件,推荐一批规划新建旅游度假区项目提请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市级旅游度假区储备项目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旅游度假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服务、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快旅游度假区建设作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形成自评编制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及相关要求在市旅游局政务网下载),于2013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扶持力度。

市旅游发展资金对荣获命名市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定奖励。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统筹考虑旅游度假区发展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旅游度假区,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旅游度假区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对“三个一批”旅游度假区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度假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加大对旅游度假区发展的战略性投资。同时,加大宣传营销力度,着力提升全市旅游度假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

凡确立为市级旅游度假区或纳入重点提升创建和规划新建的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定责落实开发建设、提升创建、规范达标等各项任务,力争到2017年,建成覆盖全市“一心三带”的旅游度假体系,推动旅游经济实现更大发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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