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9: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旅游交通标志设置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游客出游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规范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是落实我市五大功能分区发展战略,提升我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程。
(一)抓好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是贯彻 法律与政策的刚性要求。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旅游形势发展, 法律和政策对旅游交通标志设置作出了明确要求。《旅游法》规定,“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志”。《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力争通过五年努力, 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志系统基本完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要求, “完善道路标志系统,健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的旅游交通服务功能,提升旅游交通服务保障水平”。
(二)抓好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基本需要。近年来, 大部分省区市已规范和完善了旅游交通标志牌设置,健全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力促进了旅游业发展。目前,我市道路交通骨干体系基本建成,但旅游交通标志设置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发展。因此,抓好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为游客提供便利条件,对增强我市旅游业的综合竞争力,将会起到积 的促进作用。
(三)抓好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是提升重庆旅游形象与品质的当务之急。近年来,虽然我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得到不断改善,但与城市公共服务体系配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中外游客旅游需求差距较大。一是部分旅游道路未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已经设置旅游交通标志的道路存在标志不统一、设置不规范、版面不醒目、导航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二是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未与快速发展的道路交通建设同步,新建、改建道路旅游交通标志“空白”较多,很多游客反映到重庆旅游“找不到路”。因此,规范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已成为我市完善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职责分工
在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一)由市旅游局、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制定《重庆市旅游交通标志设置规范》(DB50/T537―2013)地方标准。
(二)由市交委牵头负责,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沿线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三)由市公安局负责,主城各区人民政府配合,组织实施主城区已建城市道路沿线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四)由市城乡建委或道路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按照与其他道路标志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组织实施主城区新建城市道路沿线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五)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高速公路除外)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工作。
(六)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交通标志设置的规划、指导、验收等工作。
三、经费筹集
(一)旅游交通标志设置经费原则上由各责任单位自筹。
(二)对旅游交通标志设置涉及的有关规费,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免除。
(三)市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对各实施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在建和今后新建道路旅游交通标志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投资概算,由道路建设主体单位负责落实。旅游交通标志维护保养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顺利推进。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目标。201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市政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路旅游交通标志设置任务,2014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三)规范管理。新增或撤销3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需调整交通标志牌,以市旅游局政务网公布的景区名单为准,其标志牌材质、质量、颜色、反光标准等,按照《重庆市旅游交通标志设置规范》(DB50/T537―2013)及相关工作要求执行。全市旅游交通标志牌中英文名称以市旅游局规范公布为准。
(四)严格考核。旅游交通标志设置工作按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工作有关要求进行考核,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逐月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全市旅游交通标志设置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