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2:40:3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府发〔2012〕9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1-17 关键字:重庆 公共资源 交易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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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本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减少和预防腐败,依法维护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三定方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应当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二)协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业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五)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其他事项。
区县交易中心不负责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环保、教育、卫生、体育、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BOT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市级部门依法委托区县(自治县)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
主城九区的房屋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市级部门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监督的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
(二)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重新出让(租赁);
(三)除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同一宗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四)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入市级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公共资源因故不进入当地区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不得进入其他区县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交易。
区县交易中心不得交易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共资源。
第十二条  区县交易中心可以依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府网站设立公共资源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公共资源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公共资源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协助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构建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企业信用信息更新。
各信用信息运用单位应当依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限制其参与竞争。不得以其他不当方式限制投标单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区县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区县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市财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的指导。
第十九条  对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评标专业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利用监督管理职权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谋取私利的,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有收益或支出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各信用信息运用单位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区县交易中心等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另外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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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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