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重庆
天津
河北
吉林
辽宁
浙江
山东
山西
陕西
宁夏
河南
内蒙古
江西
江苏
福建
安徽
甘肃
贵州
湖北
湖南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海南
黑龙江
民生新闻
拆迁新闻
开庭公告
胜诉公告
律所动态
律师团队
征地程序
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
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
拆迁政策
企业拆迁
厂房拆迁
商铺拆迁
商业拆迁
违建拆迁
农村拆迁
拆迁评估
非法强拆
个人拆迁
拆迁问答
律师讲堂
拆迁专题
我与拆迁
投诉建议
联系律师
时间:2021-01-14 17:10: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每个村民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他们有权知道组织的经济状况,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公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和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董国女律师
路永强律师
孟雷律师
汪庆丰律师
张凤宾律师
杨庆律师
刘云律师
刘敬祝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