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2 13:32: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那么1:1拆迁,也就是拆一还一时,被拆迁人需要注意以下4个问题,如果出现下述点,那就是不合理的。
1、调换面积缩水。被征收房屋评估面积只包括套内面积而不包括公摊面积,而进行产权置换房屋的面积却是是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的合计,因此在拆一还一之后面积就缩水了,这种是不合理的。
2、房屋产权性质、面积与容积率降质。产权调换房屋一般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房屋面积较小,容积率较大。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商品房的话,那么拆一还一之后势必导致生活水平的降低,这种是不合理的。
3、房屋产权年限缩短。众所周知,城郊和农村的宅基地是无限期使用的,而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是有产权年限的,如果是单纯的拆一还一,这种是不合理的。
4、区位价值降低。产权调换房如果是异地安置,一般位于周边城市建设尚不成熟的偏僻地段。这种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