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1 17:31: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第一:自建是否一律不予补偿?
自建的无证房屋能否获取补偿、获取多少补偿在2021年将是一个有协商沟通空间的问题,并不是完全不能商量。被征收人要盯紧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环节,及时行使提出异议等救济权利,同时尽力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合法、合理性,争取较为满意的补偿结果。
第二:“区片地价”造成的价格差距应该接受吗?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能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只看一件事——被拆除房屋所占的地,在拆除当时是国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除此之外,都难以参照执行,否则征收方的补偿成本提升将成为必然。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仍属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比马路对过低一点儿是正常的,但低太多就不对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针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了。
第三:公房承租关系人就要自认倒霉吗?
单位职工事实上就缺一份书面的公房承租合同,而已经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自管公房承租关系。当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系历史上房管工作操作不规范、不细致导致的,不是单位职工的过错所致,相反很大一部分责任应当归结于当年单位的管理制度疏漏。无论如何,对于这类典型的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补偿安置纠纷,单位和征收方都应当秉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去妥善处置,不应随意将“借住”甚至“强占”等名头扣在单位职工头上,因为这种说辞并不符合实际,仅仅是逃避补偿责任的一种说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