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重庆
天津
河北
吉林
辽宁
浙江
山东
山西
陕西
宁夏
河南
内蒙古
江西
江苏
福建
安徽
甘肃
贵州
湖北
湖南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海南
黑龙江
民生新闻
拆迁新闻
开庭公告
胜诉公告
律所动态
律师团队
征地程序
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
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
拆迁政策
企业拆迁
厂房拆迁
商铺拆迁
商业拆迁
违建拆迁
农村拆迁
拆迁评估
非法强拆
个人拆迁
拆迁问答
律师讲堂
拆迁专题
我与拆迁
投诉建议
联系律师
时间:2021-06-09 14:52: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590号令仅是最基础的行政法规,各地还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地方性规定。其中一些就对具体的征拆实施环节做了很多细化规定,《操作指引》往往对预征收等环节做了规定,而这部分程序很可能在客观上构成对590号令规定的“创新”甚至某种“突破”。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等很可能因为程序上的变动而被模糊化,遇到此类难题时,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个案中寻求救济权利的有效途径。
董国女律师
路永强律师
孟雷律师
汪庆丰律师
张凤宾律师
杨庆律师
刘云律师
刘敬祝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