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女律师:哪6类行政协议,属于法院应当受理范围?

时间:2020-09-09 16:48: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哪六类行政协议,属于法院应当受理范围?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首 席律师,高 级合伙人董国女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 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什么是行政协议?具体是指哪些,具体的范围是什么?在若干规定的第 2条也有所明确,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呢?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协议,这是一种主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的允许,进行某一类型的特许经营签订协议。这种协议如果发生问题,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就是征地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迁协议这些补偿协议全都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类型。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矿业,包括土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涉及这类自然资源,出让协议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资产的使用权的出让。

这一类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属于行政协议,主管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这个要注意主管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比如说经济适用房,因为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是因为买卖经济适用房,跟主管部门之间签订了协议,发生了纠纷,有不交付房屋,没有支付款项,房屋质量问题等等,围绕着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属于行政协议纠纷。这是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符合本规定第 一条,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市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实现公共服务的目的而订立了一个合作协议,这个合作协议中间在履行过程之中或者在订立过程之中出现问题了,属于范围其他行政协议。以上所列举的条款,有可能不能在目前的形势下,有可能还没有完全囊括行政协议的类型,法律进行了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上面5种协议,但是符合规定的第 一条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和特点,也属于行政协议。

特别强调的是,现在有很多招商引资协议,一般也要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招商引资,进行社会资本投资,进行这个项目的建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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