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在道路的建设范围内造成拆除的,可以获得补偿吗?

时间:2020-09-23 16:31: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企业如果不在公路的占地红线,但是被拆除的,应该怎么办?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因为高速公路、省道、或者其他国道,或者其他城市主干道建设要占用企业这种情况。 

虽然不在红线范围内也予以了拆除,企业主不知道到该怎么办才好?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 
 

某船舶公司行政诉讼案例。国土部2015年就作出了一个建设用地的批复,因为省道的建设要占用一些土地。2015年12月,江苏国土厅将批复文件转发给了无锡市主管部门。 

 

某船舶公司因为公路的建设而被拆除,该公司在2016年提出予以补偿,作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说明了一些情况。内容主要是该企业属于集体非住宅范围内,没有跟该企业谈判,就予以了拆除,要求予以补偿。 

 

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6月作出了告知书,根据相关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才是征收的部门,区主管部门无权征收。2015年有关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规定的内容,不包含该企业。因此,就没有接受该船舶公司的履行行政职责的申请。 

该船舶公司提起了诉讼,案子后来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下面来看下高院的裁决:高院列举了《公路安 全条例》的一些规定,非常重要的几个点,国道、高速公路,很多省道也是适用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安 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公路的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的公路范围应当在自初步设计批复之后,30日内就应当予以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因为道路的建设和安 全运营,因为建设或保障安 全运营等原因造成拆除的,应当予以补偿。 

所以,这个规定对修路引起的企业征收来说尤为重要。本案当中,船舶公司向区主管部门申请的履职申请书,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控制范围的公告的法定职责,应当是区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作出的告知书,说不在范围内,显然是不全 面的,应当撤销告知书。责令区主管部门重新作出。

 

有法定职责,如果说真的不在范围内,那么,拆除到底是谁拆除的。即便不在范围内,因为公路的安 全运行,导致拆除的也应当获得补偿。 

企业主如果遇到公路的建设要拆除的时候,有的企业是全部拆除,当然更多的企业是拆很小一部分,有的企业还能正常运营,像有些比如种植企业、养殖企业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如果离公路太近的,就没有办法继续生产了,这类的企业可以参照相关的案例法规。如果说不能正常经营,要统一予以考虑。 

总之,对这类的企业都应当予以补偿,主管部门也具有这样的法定职责,但是,程序一定要走对。企业主遇到这类的案子之后,多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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