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实施司法拆除时,人民法院是都批准的吗?

时间:2020-10-13 17:46: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我们在原来的文章提到过,许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拆除的例子。那么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收到征收方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是会百分百裁定强制拆除吗?在这里我告诉广大被征收人们,人民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综合各方面原因才会下发拆除裁定,并不是说百分之百同意征收方的拆除申请。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征收方只有在完成相应的前置程序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实,在实践中,并不是征收方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就会批准的。2012年4月10日,最高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6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说,征收方申请强制执行时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不予裁定执行。换一句话说,征收方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裁定,这也说明了,司法拆除在征地拆迁中具有非常严格的审批制度,不是说征收方申请后,人民法院就会裁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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