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0 16:53: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例1】2013年四川某县为实行节能减排,发布了2013-23号会议纪要,决定对某公司实行关停并且征收。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与该公司进行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也约定了一系列的补偿。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认为,该公司与镇有关部门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县主管部门和镇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案例2】湖南省某制砖厂,该厂在2015年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采矿许可证就已经过期了。2016年县有关部门发布通知,对所辖区的36家砖厂进行关停。为了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现实需要,进行环保关停。
下面来分析下以上的两个案例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案例1,其中涉及到行政优益权以及信赖保护原则。案例2,主要是《行政许可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的相关内容。
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较行政相对人优先的权利,依法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制裁权。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的原则指的是,如果有关部门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把这些手续收回或者作废的,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偿。
案例2中涉及到《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结构的通知》,其中都明确规定了不再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生产,并慢慢的实行环境整治。
如果企业在面对着这种情况,发现自己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与合法采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就不能够一概的进行关停。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就应当根据该法对于企业的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是违法经营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实行关停,依据的是《行政强制法》来进行一步一步的限期整改。
企业面临着环保关停的情况下,一定要查清自己有没有合法的生产手续以及经营手续。如果在查清自己有相关的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要求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是没有相应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要查清主管部门在关停的时候,有没有违法强制实施关停。有没有告知企业有听证、申辩的权利,有没有告知企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
2019年10月份,国家有关部门作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该条例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等。
国家相关部门在关键的时候作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对相关行政纠纷的案件,对约束有关部门的权力,有象征性的意义。
楹庭律师认为,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经验做法比较好的一些东西,全部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的把政策提倡工作要求做到实践中来,把很多政策纳入到法的范围中来,使企业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和支持。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