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2 17:04: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15年12月,某砖厂进行了登记,获得了经营权,营业执照上显示的范围是用黏土进行制砖。砖厂也办理了相关的采矿许可证。
2016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通告,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黏土砖的制品厂进行统一的停产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其中,包括对环境产生很大影响的企业逐渐被淘汰,这是一个历史趋势。
通告在具体的实施方案里也规定了给予相应的补偿,2016年9月,县主管部门函告电力部门对砖厂进行强制停电后,砖厂不服其关停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在中院,二审在省高院,再审在最 高院,获得了胜诉。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点:首先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就禁止销售生产黏土砖,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继续生产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黏土砖。
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也将24门以下的轮窑及立窑进行淘汰。根据以上规定,停止黏土实心砖生产是国家政策的基本导向。但是,落实转给政策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逐步进行,依法也要区分合法的企业和违法的企业。
楹庭律师认为,有手续的,手续比较齐全的,有采矿许可证的,也按照违法进行整改、关停,这明显是不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说行政许可未到期,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原来行政许可的,要对许可人进行补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拆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所以,最 高院对一审二审判决予以了纠正,使本案获得了胜诉。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