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人对房屋补偿不服的情况下,能否强行征收?

时间:2020-10-26 15:27: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很多拆迁户一直有这样的疑惑,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政府能否拆除呢?

  律师表示:拆迁户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服的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拆除。

  

  01、补偿标准过低,政府不应直接拆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第27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政府部门要强制拆除拆迁户的合法房屋,要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程序规定,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也就是说,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服,拆迁户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行使上述权利,逾期又不搬迁,当地政府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但是不能由他们自行强制拆迁。

  02、最高法:补偿过低,不准予强制拆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补偿决定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律师表示,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般而言也不允许拆除。

     0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提醒

  最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在拆迁诉讼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拆除裁决,进行了拆除,一般而言该违法裁决无效其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拆除裁判或决定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拆除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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