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17:30: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某科技公司2002年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某办事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厂房。2014年城市管理部门对该厂的房屋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后来被予以了强制拆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高院审理认为,2005年建成的征收指挥部系主管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20条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
根据《行政强制法》44条相应的规定,市规划部门作出的173号决定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城市管理部门送达了拆除通知书,区主管部门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出其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作出的上述一系列程序性的文件。对于涉案建筑物没有进一步区分到底是属于有办法采取改正消除影响的,还是一定要拆除的建筑。因此认为征收指挥部进行作出的拆除通知,证据不足,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被诉的拆除通知,系当事人作出的强制决定,而非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命令。
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样的部门来作出决定。区主管部门做出的拆除决定或者拆除通知,属于超越法定权限,因此,该拆除通知属于没有职权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64条,68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处理方式有很多种,首先应当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其次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才可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该科技公司是属于招商引资企业,2002年就与办事处签订了协议,2003年就进行了建设,由于建设有一段时间,同时截止2014年租赁期限没有到期,因此在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其拆除是违法的。
因此综上所述,应当撤销拆除通知,但是建筑物已经拆除,所以,应当认定拆除通知违法。该科技公司可以申请赔偿或者依照该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去进行补偿。赔偿和补偿的计算标准可能略有不同,补偿标准可能略高于赔偿标准。因为补偿还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还要包括搬迁过渡安置费等等。
楹庭律师认为招商引资类的企业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主应当多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特别是国家的一些政策,比如说2016年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提到了保护招商引资企业保护民营企业。所以,在法律上,在政策上都是向招商引资企业去倾斜的。各位企业主无论在征收过程当中,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如果遇到了自己的建筑被违法的拆除被认定为违建,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