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17:37: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应该补偿给需要拆迁的老百姓,而且补偿还应当要合理。
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具体的补偿金额作出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所制定的补偿标准常常是明显偏低的。所以,在农民朋友们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时,一定要将下列的四条原则掌握。从下列的原则中我们就能够判断出拆迁方是否给出了合理的补偿。
一、不能低于拆迁生活水平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能够对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地区增加安置补偿补助费。
但是,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能比征收土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更多。在之前发布的政府文件中也曾具体的提出过,使不降低被征地拆迁农民朋友们的原有生活水平这件事得到确保,并且为被拆地拆迁农民的长远生计做保障。
二、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
依照我国相关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以不降低被征收人征收房屋之后的生活质量、居住条件为宜,地方不得与补偿的标准偏离。
三、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许多拆迁方为了使自己的成本能够节约以及使自己拆迁的目的能尽早的达到,往往会利用“拆迁在先补偿在后”的方式来进行拆迁,这种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
利用“补偿在先拆迁在后”的方式能够在极大的程度上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护,防止出现房子已经被拆却得不到补偿款甚至旧房被拆了之后没有新房的局面。
四、补偿方式选择
倘若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土地的补偿加上房屋的建筑成本是最低的补偿标准;而倘若被拆迁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同区位拆一补一是最低的补偿标准。倘若比1:1的比例更低,那么这种补偿方式一定是不合理的。
另外,拆迁方还需要对被拆迁农民朋友的在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以及自过渡期过期的那天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进行补偿。
拆迁方在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数额时,一直以来都是以能少给就少给作为方法。比如,用违拆违,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许多农村的房子不具备相关证明,因此,拆迁方总是借这个理由来将被拆迁人的补偿压低。
但房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完全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是完全能够得到补偿的。对于这些,农民朋友们要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当在遇到拆迁的状况时,就不会被拆迁方给欺骗了。
楹庭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这件事,不简单,当大家遇到疑问或者是有不懂的地方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同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咨询,让律师帮助您从困惑中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