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9 17:00:2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企业租赁村集体的土地,进行建厂经营,遇到征收,农村的土地征收是按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按《土地管理法》进行征收,征收的部门是哪些?如果企业租赁土地房屋被征收应当怎么办?企业租赁的土地房屋被征收能不能撤销征收决定?相关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分析。
江苏省高院的案例,某交易市场诉徐州某主管部门行政复议案,2014年11月,该公司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在某村租赁了一块土地和房屋,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是20年用于经营市场,同时约定了如有国家政策性征收土地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应归该公司所有。
2016年10月,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就包括该市场,但是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该市场向徐州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主管部门认为该市场对房屋和土地没有所有权,对房屋只有使用权,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只能是产权人,以此为由,就认为该市场不具有复议的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后该市场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了诉讼,后来该案件到了江苏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高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该公司有没有复议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法》有相关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区主管部门直接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涉案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主管部门认为该公司不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认为该市场也就是该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予以驳回,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的。因此,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徐州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提出的复议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获得了胜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才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不能依据该条例作出规定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的征收的权限是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区县级主管部门甚至市级主管部门是无权作出征收决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很多涉案地块的征收决定也是因为类似的原因被撤销。因此,大家在遇到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先看一下如果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这是要特别注意的点。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
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遇到类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时,可以提起复议,当然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相关的纠纷,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由律师团队为大家制定初步的方案。在对法律政策包括地方政策,包括法院的一些判例作出清楚的判断之后,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