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7 14:44:2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 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要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1. 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邻居”不同意的则需要村委会进行决议; 2. 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 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 4. 乡镇政府出具建房批复。
申请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村(居)民个人住宅,无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经镇街确认符合“一宅一户”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直接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后的房屋仍需符合宅基地建房控制标准……
1. 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可自行施工,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2. 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 3. 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4.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
上海市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农户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1. 房屋建成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 2. 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4号)规定,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3. 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住宅,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4. 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