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时间:2020-12-02 14:20:22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20年11月24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 行政复议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建设公正、权威的行政复议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修改如下。

 
一、关于总则
 
1)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确立为立法目的。(第一条)
2)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三条)
3)完善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第四条、第五条)
4)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并将现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表彰奖励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为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居中化解行政争议的定位,规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第十条)

 

二、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为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修改:
1)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理概念修改为“行政行为”,便于群众理解和申请行政复议,杜绝行政复议机关推诿受理复议申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
2)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裁决、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对行政争议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3)完善行政复议范围的“负面清单”,除明确排除的行为外,对其他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4)扩大附带审查范围,群众对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可以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第十三条)

 

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为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修改:
1)完善申请人代表人、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2)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形下被申请人的认定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3) 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六十日延长到六个月,更充分保障群众申请权。 (第二十四条)
4)对如何申请行政复议予以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将轻微行政处罚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使行政复议挺在行政诉讼前面化解更多行政争议,减少群众诉累。(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征求意见稿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对现行“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作了修改, 取消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 同时,相应明确了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以及保留“条条管辖”体制的特殊情形。(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行政复议受理
为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修改:
1)规范受理条件。(第三十五条)
2)增设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制度,解决群众“不会复议”的问题。(第三十八条)3)完善行政复议推定受理制度,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责任,方便群众知悉案件受理进度。(第三十九条)
4)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增设驳回申请制度,并配套监督机制。(第四十条)

 

六、关于行政复议审理
为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公开公正、灵活简便的审理程序:
1)规定办案原则上要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实现开门办案、阳光复议。(第四十二条)
2)将调解确立为办案原则,应调尽调,充分利用行政系统内的资源优势从根子上化解行政争议。(第四十三条)
3)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
4)新设“繁简分流”的审理模式,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降低群众的时间成本。(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5)为提高办案质量,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听证,且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
6)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第六十二条)
7)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程序和处理方式。(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

 

七、关于行政复议决定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1)增强决定的公正性,规定未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案件,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经听证的案件,要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复议决定。(第七十一条)
2)完善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引导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直接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利益问题。(第七十五条)
3)适应实践需要,细化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情形。(第七十七条)
4)针对新纳入复议范围的行政协议类争议规定相应的决定类型。(第七十九条)
5)为体现高效的制度优势,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三十日内审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审限不作延长,使行政复议的审限整体上短于行政诉讼,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快车道”。(第八十三条)
6)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及约谈通报制度,强化复议监督效能。(第八十五条)
7)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制度。(第八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证行政复议法实施效果,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作了以下修改:
1)将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全面纳入追责范围。(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2)增加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第九十四条)
3)细化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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