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土地被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基于其他的法定的原因和程序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还作出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可以看下新版的《土地管理法》了解相关的情况。对于国有土地收回应当如何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何评估等等。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来跟大家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
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有很多企业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些是通过招商引资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用地的转让等方式获得了土地,但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建设,之后想用该土地进行其它的建设。如果是比如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收回应当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可以置换或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应当是什么?相关的补偿依据在《物权法》的121条,《房地产管理法》20条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都讲的是进行相应的补偿。
相应补偿,适当补偿,那么到底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根据高院一些指导案例,这个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应当如何进行评估呢?一般可以找有资质的,对土地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参考的依据应当是附近的,可以找到的类似的土地市场价。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比较,一般按照市场价。
市场价并不是挂牌价,也不是土地的基准地价,这些都不是市场价。市场价是在市场上能够买得到这块土地的价。所以,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这种标准进行评估。给企业补偿完之后,企业在附近能够买到类似的这种地块或土地才称得上是市场价。
当然对于空地的评估标准,有的按照“假设开发法”、“收益法”等,但是在这里,高院的意思是按照相关案例意见应当按照“市场比较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也应当按照“市场比较法”,不得低于周边类似土地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所以,对于企业被收回的空地的评估,一般应当这样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一般应当是企业来选定或者和主管部门协商共同来选定,不能由一方擅自决定,特别是主管部门擅自指定一家评估机构,这个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拆除,要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