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

时间:2016-04-22 15:20: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2001]文159号
 
  发布日期:2001-7-5
 
  执行日期:2001-7-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以下简称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三峡库区移民搬得进、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非农业用地,由各市、县(区)三峡移民安置所在乡(镇)按批准的安置规划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逐级汇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每年向 申请用地指标时一并报批。征地费按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标准办理。移民安置生活用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对三峡库区移民自建、联户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代建安置房的,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下达的三峡库区移民基础设施费中按每人1200元返还,并免收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享受本地居民自建房的政策。移民购买当地闲置房屋的,免征契税。
 
  三、各地民政、公安、建设、土地、农业、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集中办理三峡库区移民户口迁移、土地证、房产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身份证、子女就学等相关手续,除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手续费。移民子女上学,免收一年的学杂费,以后由各地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学杂费。
 
  四、为减轻三峡库区移民负担,在安置当年免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水、电开户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安置后前3年免征三项提留和五项统筹费,减半征收教育附加费。实行税费改革的地方,按新规定执行,但应报请有权审批部门在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等方面予以优惠。
 
  五、为帮助移民在“以农为本、以土为本”的基础上从事二、三产业,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安置当年起两年内为三峡库区移民每年每人免费提供就业介绍一次。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资金、项目、科技、信息等方面,对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区应优先照顾、给予政策倾斜与帮助。
 
  七、各地要大力开展三峡库区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工作,在移民安置2年内免费为移民培训农业、林业、经济果木栽培和畜牧、水产养殖等种养基本技术与技能,以更好地扶持移民进行开发性生产。
 
  八、三峡库区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免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年;移民开荒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农业土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到5年。凡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
 
  九、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道路、房屋等非生产性建设工程营业税,由省地税局参照其他省的做法研究提出妥善的优惠办法,各市、县(区)可用财政贴补的办法先予解决。
 
  十、为扶持三峡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省财政按每个移民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800元作为移民的建房补助,由省移民开发局按年度投资计划行文下达接收安置三峡库区移民的市、县(区);其余1200元主要用于补助接收安置三峡外迁移民困难较大的地区,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行文下达有关市、县(区)。各设区的市原则上也应以不低于省里的标准筹措资金进行补助。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规定由省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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