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0 10:40: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按照同国土资发【2016】179号文件精神,现需对以下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加油站;南邻金港丽城小区;西邻现状楼;北邻清远西街。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同政发【2011】43号文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法定房证的房屋,房屋面积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征收范围及周边地块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2016年6月27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西街南侧地块房屋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西街南侧地块征收的通告》,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加油站;南邻金港丽城小区;西邻现状住宅楼;北邻清远西街。
二、征收及奖励时间:
征收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开始,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具体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组织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7.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水暖楼房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地安置。
(2)被征收房屋属营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地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执行城区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价按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水暖楼)搬迁补助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水暖楼)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交付使用之时。
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2.对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盖的房屋(偏房),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的偏房价格给予补偿。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八、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