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的房产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时间:2018-08-20 10:40: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第二条人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等。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2、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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