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0 11:29: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15年8月9日,朱某与洛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对楼层系数、安置面积、还原面积等都进行了约定,且经洛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朱某于2015年9月交付了差价款。
2016年1月,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朱某得知本来应安置给自己的房屋606室已被卖给他人,而自己被安置在了7楼。双方发生争议,朱某,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朱某胜诉。
案件分析:
基于原则签订的安置协议,具有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应当积极履行。安置协议属于民事,依法签订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人将约定的卖给第三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
提醒:
为了防止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违约,建议被拆迁人选择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了现房安置,拆迁人违约的,被拆迁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法规: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有如下规定: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第13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和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第59条、《》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