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规定情形可以退房

时间:2018-08-20 11:29: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房产交易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办理各种手续,中间过程某个环节很可能出现意外,导致情形的出现。有时候即使是卖房者的原因,者往往也因为担心遭受损失而不敢轻易退房,其实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点介绍这六种。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为退房的相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