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0 11:29: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1、产权调换。是指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的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我们着重关注一下作价补偿的问题,拆建单位依照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