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继承问题

时间:2018-08-20 11:29: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各种农村中,由继承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继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请看因继承引起的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因继承引起的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人有生便有死,由此引起家庭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引起纠纷。《》第二条:“继承从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在拆迁活动中遇到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便依法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只能与继承人签订。这里带来的困难,一是要明确谁是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往往是多个,还需明确他们各自的份额,一点也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就可能导致。原来已与被继承人订立的履行完毕的,一般不会发生与拆迁人的纷争,但如果协议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被继承人的便由继承人承受,因此,必须依法来处理这一问题,了解和依据所确立的这些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相互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男女平等。”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几千年形成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女人的社会地位低于男人,表现在所有权的继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对的继承基本上不会有问题,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权利就容易受到干扰。

男女平等,不仅是夫妻之间继承的平等,还包括子女之间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权平等。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儿的权益容易被忽视。如某市的拆迁,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在订立后死亡,其子以继承人的来领取金。领款时出示了户口,工作人员确认其父子关系后办理了领款手续。一个月后,死者的女儿找上门来了,因为早已出嫁,死者的户口本上无此女儿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虽然死者几个儿子及时退了一部分款给死者的女儿,但人家姐弟间不,告的是拆迁人。拆迁人败诉,自然要承担。假设死者的儿子领款后远走高飞,三两载不回来,还不知如何结果。因此,无论是继承人中的女儿,还是拆迁人对此都应及时主张权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顾弱者的原则

在房产拆迁补偿权的继承中,照顾弱者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与现代社会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上:

第一,确立的优先地位,使立人,绝大多数为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有了保障,使他(她)们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对非继承人但是依靠被继承人的缺乏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使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否则无效;

第四,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可以多分;

第五,当死者遗产不足,而又有老幼病残的继承人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应当优先用于照顾这些老幼病残的继承人,而不是优先还债。

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权转移时,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权时,除了确需照顾的弱者之外,原则上继承人之间应是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不分。突出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继承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此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事先知晓,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院提起诉讼。”

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的继承,继承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与拆迁人订立或履行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继承人的协商,拆迁人一般不干预,但方便时可从旁协助。如提供协商地点、提供资料、提出参考的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同时又有利于继承人之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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