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2 12:28: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城市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是否要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理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