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政府法院合作拆除 什么是排除妨害

时间:2018-08-26 09:19: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近日,辽宁海城政府法院合作拆除模式在网上引起众网友的广泛热议。据了解,在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等人的大力支持下,排除妨害—先予执行—拆除模式已经在辽宁海城持续了四年多。事实上,这种拆除模式严重违法。那么,什么是排除妨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辽宁海城政府法院合作拆除 什么是排除妨害

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落马,引发人们对他曾主政七年的辽宁省鞍山市大拆大建的集中关注。而在鞍山下辖的县级市海城,一种持续四年多的政府和法院的“合作”模式仍在进行:在将被拆迁人变成被告后,迅速拆除那些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房。

在辽宁官场,海城是个有些“特殊”的县级市,外地赴任辽宁的主要领导,多把海城安排为调研首站。

但在最近4年间,数十份举报材料拼凑出了海城的另一面,它的关键词是“排除妨害,先予执行,拆除”。近年来关于海城的举报,大都指向这种“独特”的拆迁模式。

在多位关注拆迁的眼中,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组织拆除的模式严重违法。但这种备受争议、 与最高法院精神背道而驰的拆迁模式,正被规模化地应用于海城全市的拆迁当中。并且,全国只有海城以此作为快速拆迁的主要“利器”。

鞍山法院系统人士指出,这种让百姓深受其苦的拆迁模式成型于鞍山原市委书记谷春立疯狂拆扒之时,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如今两人均已被调查免职。

排除妨害—先予执行—拆除,这种政府法院合作拆迁模式成型于吉林“首虎”谷春立主政鞍山时期,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如今两人均已被调查免职。

拆除“快招”

一社区上百被拆迁户被告“排除妨害”

拿着海城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海城市公务员范士纯有些蒙了,因为没有谈妥,他成了被告,告他的是所在的海州管理区艺新社区,案由是“排除妨害”。

自2011年开始,“排除妨害”这个民事行为被并不拥有百姓物权的管理区、街道和社区拿来在拆迁中大规模使用,成为加快拆迁的工具。

范士纯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居委会认为范士纯“提出很多无理要求,影响了城市经济发展,阻碍了政府规划的落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

那么,什么是排除妨害呢?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由此可见,在拆迁中,并不拥有百姓房屋物权的居委会、街道或管理区是无权来‘排除妨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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