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们认为也不是十分恰当。由于各个税种的指导思想的不一致,导致就具体问题,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的确认不一致,这也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对于等面积部分如果按建造成本2100元/平方米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就失去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这种做法的意义,既然收入等于成本,那还不如直接确认成本,何必去虚拟确认一个收入,然后再结转成本呢,这个和直接结转成本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第三种意见:对于超面积部分,不足10平方的按5100元/平方米确认收入,超过10平方的按6100元/确认收入,这是完全符合实际的,考虑到房地产企业和被拆迁单位属于独立无关联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价格是一个市场公允价格的体现,以这个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是完全合理的。而对于等面积部分,我们依据被拆迁单位经政府认可的评估单位根据政府规定评估的4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加上200元/平方米的结构补差费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价格也是符合现实情况的,这个也是双方认可的一个补偿价格。所以按397500元确认这80平方米房屋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会计处理:
借 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3975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8000元
贷:开发产品 288000元(3600×80)
[注意]虽然在征收营业税时,等面积部分是按建造成本确认的。但在结转企业所得税销售成本时,考虑到这部分安置房也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理应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否则,所有的土地出让金就要全部非安置房承担,这个与现实情况是不符合的。但是,这里安置房只要承担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就只能由非安置房来承担,否则就会存在循环计算成本的问题。
贷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41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1750元 (235000×5%)
——应交土地增值税 2350元(235000×1%)
[注]根据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目前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已经基本保持一致了。
以上两个案例是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比较常见的案例的税务处理进行的讲解,且这两个案例中拆迁补偿的方式也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操作,。因此,对于其税务处理的方法也很明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向结合方式的税务处理从原理上就是我们上面两个案例处理方法的集合,所以我们就无须举例说明了。
这里,我们还是要明确一点,本次教学案例讲解的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如果是政府征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具体情况就和本案例讨论的内容不一样了。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城市房屋拆迁是依据的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政府征地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征地拆迁一般是由政府相关部分负责。这个不在我们本次案例的讨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