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南京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老城改造旧貌换新颜,新城区建设日新月异,市容市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绝大多数的市民群众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瓶颈”——拆迁难,如果能妥善破解拆迁这个难题,我们的城市建设速度还将更快更好。
当前,城市拆迁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拆迁补偿政策不合理,拆迁评估价低于周边二手房的平均价,更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平均价,被拆迁群众不能就地购买自己想买的房子。二是城区之间拆迁补偿差距较大,被拆迁群众心理难以平衡。如下关区建宁路与鼓楼区芦苇营只有一河之隔,河以南鼓楼区拆迁补偿达12000元/㎡,而河以北下关区拆迁补偿只有6100元/㎡左右,补偿价格悬殊之大显而易见,从而引发了下关区拆迁群众抵制拆迁的情绪,并多次到省、市政府上访。三是“两房”供应得不到保障,被拆迁群众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的门槛太高,一些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款超过三十万元,既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又买不起周边的二手房,更买不起新商品房。四是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经济收入低,家庭矛盾复杂,想通过拆迁解决家庭困难和矛盾,提出的要求远大于拆迁补偿标准。五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少数被拆迁群众片面强调《宪法》和《物权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提出高于拆迁补偿标准数倍至十几倍的补偿要求,致使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工作难上加难。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造成了正常执行拆迁补偿政策难以完成拆迁项目的状况,区政府在穷尽了所有手段均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取行政强制拆迁。以下关区为例,今年以来,已启用行政拆除7次,完成拆迁项目两个,还有一个拆迁项目已拆除三次,但仍未完成。行政拆除虽然能暂时解决一些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的推进。但是,拆除后所有的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更加激化。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下关区进京上访的人员中,因拆迁或拆除而进京上访的人员占了70%左右,给稳定工作埋下了重大隐患。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难,是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在积 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依法拆迁、人性化操作,提供“两房”或“三房”(廉租房),帮助解决就业、就学,解决低保等等,凡能用的手段都已用遍,也的确解决了一些被拆迁群众的困难,但宏观上的拆迁难问题远远没有解决。
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强调:“科学发展观, 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对照十七大报告,我们有必要反省一下现行拆迁政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学习和反思,我感觉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兼顾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被拆迁群众在拆迁安置中正当的利益诉求,争取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的支持和理解,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使之更加符合国情、市情和区情,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化解城市建设拆迁中的难题。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拆迁政策的合理与否是直接关系到被拆迁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的大事,也关系到城市建设快速有序推进的大事。要彻底解决城市建设拆迁难的问题,必须从拆迁政策着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合理完善拆迁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一是拆迁政策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目前,南京市中心城区的拆迁量已明显减少,而下关、秦淮、建邺等边缘地区老城改造的任务还很重,需要拆迁的危旧房还很多,而居住在这里的居民以下岗失业人员居多,属于城市贫民阶层,经济收入低、房屋面积小,加上世代居住在此,对房屋和街区情感很深,如遇拆迁,很难适应现行的拆迁政策。因此,在老城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中,要采取措施向这类人群倾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拆迁安置问题。二是要把人文环境和情感因素作为补偿的内容。人都是有感情的,生活了几代人的房屋和地段都溶入了每个人的感情,特别是年龄大的老人,念旧情节很重,故土难离,异地安置后,应当给予补偿。三是要弱化区位差异和区与区之间的差别。由于评估价偏低,鼓楼区的被拆迁群众在鼓楼买不起房,但补偿价格明显高于下关,仍可以到下关买很不错的房子,而下关的拆迁群众由于补偿款少,在本区买不起房,只能到长江以北或郊区去买房安置。远离了主城区,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 大的不便,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大。我认为要解决好拆迁难这个问题,必须弱化区位和区与区之间的差别,让绝大多数群众能就近买得起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屋。
第二、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购房安置的选择权
我们知道,拆迁的标的物是房屋,但关键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此,在拆迁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做深入细致的思想说服工作。同时,也要根据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在尊重被拆迁人意愿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谈判方案。 先,应该满足被拆迁人就地就近购房安置的要求,在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内,提供无差价安置房源,确保被拆迁群众每户就地就近安置一套同等面积的房屋。家庭人口多,房屋面积小的被拆迁家庭,符合购买两房条件的,本人又愿意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房的,应积 帮助其购买。对不需要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被拆迁群众,应补足拆迁评估补偿款和周边同等年代、同等结构、同等套型的二手房价格的差价,让其自由购买所需房屋,补足的差价中不应含有搬家奖励费、过渡费、定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三、要以社会稳定为大局,慎用或不用行政拆除
现实拆迁工作中,每个拆迁项目都不可避免的有少则几户多则十几户拆迁“钉子户”,他们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实际困难,提出的要求往往难以被拆迁实施单位接受。在经过了报裁、听证等程序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区政府都要采取行政手段给予强制拆迁。但拆除后,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给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隐患,同时也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应当慎用或者不用行政拆除,而是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去化解拆迁双方的矛盾,缩小双方的补偿差距。对被拆迁群众家庭存在的不可比的困难因素,要通过街道、民政、被拆迁群众所在单位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切不可报着“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多掏钱去摆平“钉子户”,这样,势必会造成已签协议的被拆迁群众感觉到受骗、吃亏,引发“翻烧饼”的事端。对那些漫天要价,无理纠缠的被拆迁户,在穷尽所有办法皆无效的情况下,拆迁实施单位可依法申请法院司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