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业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草案)》(简称新条例)的修改意见。比起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或将增加几大亮点,如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等。重庆社科院法学所丁新正研究员对这些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
拆迁中拟先补偿再拆迁
记者:这样做对被拆迁人有何好处?
丁新正:拆迁中先斩后奏的事情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实行先补偿再拆迁,被拆迁人将有更多谈判筹码和选择余地。
记者:会不会因此出现更多 “钉子户”?
丁新正: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私权)时,如何限制私权滥用也很重要。目前,在“城中村”和城郊拆迁中,个别被拆迁人的要价超过市场价两三倍,有的动辄就要求赔五十万、上百万元,有关方面应当加以研究,如何更好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亮点2
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记者:此举的作用何在?
丁新正:这有利于相关人员集中精力,更专业地解决拆迁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同时防止有关部门推诿塞责。
亮点3
拟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记者:修公园或建酒店,在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面前,补偿是否会出现差异?如何防止打着公共利益旗号损害被拆迁人权益?
丁新正:补偿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地块的用途,开发前就有公示,市民可以监督。同时,市民可去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如果有变更,可向规划部门投诉。如果违法变更,利害关系人还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担责。
记者:专业们现在研究探讨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问题,那如何维护集体土地上村民的合法权益?
丁新正:目前,一些地方的村组治理比较混乱,村干部“一言堂”现象普遍存在,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村民利益时常受到损害。建议学习河南“4+2”工作法,即“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亮点4
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起诉
记者:采取这种途径维护权益的人多吗?
丁新正:现在的拆迁中,被拆迁人因为不满意而采取诉讼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比例较少。新条例若明确此途径,发生在拆迁领域的维权行为将更加合理、有序。据 《重庆晚报》
背景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 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修正案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纳入了修改工作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