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2 20:11: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江苏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4】苏行复第42号
申请人:蒋xx,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扬中市文化新村17幢106室。
申请人:郭xx,女,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住扬 中市新坝镇联盟村天后宫居民区111号。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39年6月25日出生,住扬 中市文化新村68幢106室。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33年6月20日出生,住扬 中市新坝镇联盟村天后宫居民区115号。
申请人:张x,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扬中 市新坝镇联盟村天后宫居民区106号。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勇,省长。
申请人不服省政府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中市2013 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471号,下 称471号征地批复〕,于2014年2月27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省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复议过程中,蒋 荣华、郭友娣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第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 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第二,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 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冗!)4] 28 号)第二十四规定: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 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 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地批复之前该片区房 屋已经被拆除十几处,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在 涉案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之前,批复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第四,被申请人审查不严,报批材料存在虛假。申请人向被 申请人申请报批的土地是用于联盟路项目建设,不是用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被申请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义作出471号征 地批复,明显是审查不严,欺骗联盟村村民。
第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说明称:2013年7月10日,扬中市国土资源 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扬〉地呈字〔2013〕第5号], 上报扬中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该呈报材料经 扬中市人民政府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我厅。经审查: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16. 994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0772公顷,征收土地16. 9944公顷。申请用地位置位于开发区恒跃村、兴隆社区,三茅街道滨江村、港联社区、同心社区、新民社区,新坝镇联盟村等。该批次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涉及地块权属准确,地类无误,面积清楚。征地补偿符合《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规定,产生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430人,釆用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安置,安置途径可行。同时,征地报批材料中附具了扬中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向我厅作出的《关于扬中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说明在征地报批前,扬中市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履行了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镇江市政府说明称:扬中市政府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征地告知程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征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作出471号征地批复后,扬中市政府依法发布了【2013】第98号《征收土地公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扬〉地呈字口)。)第5号],上报扬中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显示上报的地块1 一4为住宅用地,地块5为道路用地。该呈报材料经扬中市人民政府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2013年9月27日,省政府作出471号征地批复,同意扬中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开 发区恒跃村、兴隆社区,三茅街道港联社区、同心社区、新民社 区,新坝镇联盟村等9.0772 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6.4218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开发区兴隆社区,三 茅街道滨江村、港联社区、同心社区、新民社区,新坝镇联盟村 的7丨88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 0293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另查明,该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新坝镇联盟村 集体土地1 3957公顷,其中农用地1. 7778公顷、建设用地!). 5886 公顷、未利用地0.0293公顷。该争议土地已基本建成住宅和道路。
本机关认为: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用于道路建设违反法律 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 地包含城市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三类。本 批次用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包含五个地块,其中地块 五上报时即以道路用途上报,且该道路并不属于廉租房、棚户区 改造区内道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用途。
二、征地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在 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 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认,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必备材料。本案中,地方政府未能提供告知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 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共有四名村民签名,调查时来了 三名,均自称村委干部,且其中两名不涉及本次征地,不具有代 表性,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鉴于本案涉案土地上已建成和道路,不具有可撤 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中市2013年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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