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4)

时间:2016-04-22 15:05: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程序规则、拆迁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市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拆迁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5日发布、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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