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法〔2002〕142号 浏览次数:2394
福州、漳州、泉州、南平、龙岩市房管局,三明、莆田、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即产权调换的房屋,下同)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裁决机关,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八条 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 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十条 申请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的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当事人确因确权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申请,但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裁决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予以鉴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提供必要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裁决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先行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申请裁决条件的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提出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机关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应当同时载明案件主办人员、受送达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本办法第十八条 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0日。申请人收到答辩书副本后,认为需要补充举证的,补充举证期限为3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裁决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裁决机关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裁决机关调查收集。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由二人以上勘查人员进行,并邀请拆迁裁决纠纷所属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查的进行。
勘查人员应当将勘查情况制作笔录,记载勘查的时间、地点、勘查人、在场人、勘查的经过和结果,由勘查人员、当事人和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不签名或盖章的,勘查人员应当在勘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裁决请求,进行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二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实施调解之前组织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举证完毕的,裁决机关可以提前进行质证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