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1 08:24: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1、首先必须得确定的购买是九四方案才行。
2、确定同住人资格的人才有权提起。
3、关于同住人的资格举证非常重要。
4、必须在的诉讼时效内提讼,即产权人去世后的两年内以前,否则丧失。
5、未确权的同住人就去世,其不可以主张此权利。
1是私房安置款或屋与公房安置款或安置是有截然不同的,私房时归登记的产权人(不排除实际居住人的权益), 而公房时归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2,私房时产权人应安置居住的使用人,公房时则是直接规定安置款或安置房屋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3、房屋补偿款中对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含有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只能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分割
4、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速迁费、过渡费,实际居住人所有
上海高院对公房分配的意见:
1、一般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况例外
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所得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
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过较多款项的
对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承担实际监护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级法院的意见: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应按什么原则处理?上海高院的意见是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归确认而搬家、迁移和临时过渡的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