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拆除,拆迁方应该赔偿损失吗?

时间:2019-05-14 11:46: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文章导读:拆除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一、拆除后的建筑材料被扔掉,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天津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

违章建筑被拆除,拆迁方应该赔偿损失吗?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违章建筑被拆除,拆迁方应该赔偿损失吗?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违章建筑被拆除,拆迁方应该赔偿损失吗?

 

楹庭提示您:

1、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拆迁,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因为你找不到理由要补偿,也很难确定要到法院起诉谁。如果你的房屋被拆除了,你就可以在拆除之前、拆除现场、拆除之后,拍摄相关的照片和视频,作为拆除的证据,以及提出补偿条件的基本依据。也容易确定实施拆除的主体,知道该起诉谁,找谁承担拆除的责任。

2、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违建。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因为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由于历史原因,可能会存在一些疑似违章建筑的房屋。是否需要拆除,拆除之后能否给予补偿,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实践中,违章建筑未必一定被拆除,也可能转为合法建筑而永久存在。产生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而对于违章建筑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是唯一的,有没收、限期拆除,也有罚款补办手续的,而且没收、限期拆除仅限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形。

3、如果您遭遇了非法拆除,您要在知道被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拆除,要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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