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村村民,因要建设旅游小镇,房子面临拆迁,政府找小李谈了好几次补偿,小李始终都觉得给的太少了,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年过去了,旅游小镇的计划也到了最后阶段,小李还是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意思。这时候,开发商出来说,如果小李不签订协议,不搬走的话,到时候房子将会被开发商拆除。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有权利拆除小李的房子吗?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开发商非行政机关自然不能进行拆除。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不是拆除小李房子的适格主体,且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拆除小李的房子显然也是违法的。针对这种情况,小李也不要慌张,可对自己房子内外进行拍照、录像已保存证据,同时在和开发商交谈的过程中也要有证据意识,及时地进行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