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7 17:28: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文章导读: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4、楹庭拆迁团了解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楹庭提示您:
在我国,由基本法律和地方政策来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但是因为个案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对自己是否能获得补偿,以及对补偿份额、补偿数额等问题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提供专业的建议,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