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这3件事,征收方能申请拆除!发生这7件事,法院不准执行拆除

时间:2019-07-29 11:48: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文章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生这3件事,征收方能申请拆除!发生这7件事,法院不准执行拆除

 

一、发生这3件事,征收拆迁方才能申请拆除!

1、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2)作了补偿决定,对补偿不满意,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楹庭认为,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楹庭认为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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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准执行拆除。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超越职权。

4、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无法保障的。

5、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6、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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