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9 17:34: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文章导读:房东和承租人谁该拿这笔钱?要如何分割这笔拆迁补偿款呢?有哪些依据?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店主宋某经营一家小超市,宋某与房东李女士签了4年房屋租赁合同,到了第2年,当地房屋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到超市,跟宋某说要拆迁了,尽快清点货物腾房。宋某与李女士说明了情况,也提出了他曾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过改建和装修,花费了10万块钱。原以为在这4年可以收回成本,没想到第2年就要拆迁了,宋某想要针对改建和装修部分,获得一些补偿。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宋某想要半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李女士认为营业执照是自己的名字,停产停业损失应该由自己拿。李女士以房主的名义,与拆迁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拿到了相应的补偿。李女士只同意给宋某剩余租期(2年半)的租金,并不同意给付其他补偿。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拆迁补偿的分割,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二部分)我们看看法律对此类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首先要有承租人的主体资格。
想提起分割之诉,首先满足一个主体资格的要求。判定该主体资格的前提是,你是否与本次拆迁最后获得的补偿款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讲,你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你很清楚这种企业拆迁的分割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实践之中,提到企业分割之诉的主体,最多的就是承租人。举个例子,你租赁了这个企业的土地和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有相关的合法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纳税登记等等。如果这个地方进行征收拆迁,那么征收拆迁这件事就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就有权利提起该拆迁行为的分割之诉。
第二、只要签协议,就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就是说分割已经确定的补偿款项。例如某一方跟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还没拿到补偿款项。第二种情况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拿到了补偿款项。无论是哪种情况,你都有权利在这个过程之中提起分割之诉。只要签了协议,就在本次拆迁中,与拆迁方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要合理合法的进行利益分割。
1、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有拆迁补偿的具体约定。如果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要如何分割呢?这种情况下,就按照约定来分割。
2、你在租赁之后,又进行了厂房的重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添附。如果关于这些添附行为,在原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这样要怎么分割补偿款呢?那么,就要按照“谁添附、谁受益”的原则来分割补偿款。
3、要看现状如何,现在谁在实际经营。如果这里有几个营业执照,好几个人在纳税,就要看谁是实际的经营主体。尽管房东也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实际经营,房东也不是实际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给予实际经营者。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可以这样来处理。
(第三部分)拆迁款应该怎样分割?
1、争议焦点1:宋某想要针对改建和装修部分,获得一些补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这部分内容的约定,就要按照“谁添附、谁受益”的原则来分割补偿款。所以说,宋某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2、争议焦点2:宋某想要半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本案中,宋某的小超市实际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有约定。虽然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李女士的,但是实际经营人是宋某。尽管房东也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实际经营,房东也不是实际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给予宋某。
楹庭提示您: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拆除,要在知道拆除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有些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找律师,也做不了什么帮你!在实践中,无论找上级反映情况,去举报当地工作人员,到处走访,都不能实质解决问题,耽误的只是您的宝贵的维护权益的时间!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