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3 09:37: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涉及到农村征地时,在和农民谈不拢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不影响整体的进程,会采取直接将钱打给村委会,集体组织或者是农民自己的账户,然后开始强行征地拆房。这样的行为看似是履行了征地补偿责任之后的征地行为。但是,如此做法真的合法嘛?
【基本案情:先打款再强征】
李某的房子因为地理位置的优越条件被划分为国家征地的范围。但是,双方针对征地补偿以及安置的问题一直没有沟通好,李某对于政府给出的方案一直不甚满意,一直没有签字。正在双方互相不愿意妥协的时候,当地政府直接将方案上的补偿款打到了李某所在的村委会,出于不满意的情绪,李某一直拒绝领取。
之后为了整体的进程,当地街道办直接将李某土地上的果树和简易房屋拆除。李某面对自己被侵犯的利益,直接将有关部门告到法院,希望法院可以还自己公道。结果,法院最终判定李某败诉,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已经将补偿款给付李某,那么李某就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收归国有,该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给补偿了也不可直接强征】
本案的核心争议便是在被征地者不满意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形下强制征地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被征收者合法占有和使用其划定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从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便是政府的征收,政府征收可以直接改变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还有在征收完成前这一时间限制,本案中的一审法院只是单一的看到了政府征收行为带来的物权变动,却没有考虑到征收工作完成前李某的合法权益保护。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中亦明确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按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法条联系实际,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领取补偿款,并且全程表现的都是抗拒的态度,因此,相关部门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前提。
对此,律师想要提醒大家:在征地补偿问题中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请法院,获得批准以后方可进行。“已打款”并不是相关单位强制执行的理由,否则皆是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