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4 14:51: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我从一个一无所有的农村穷孩子,经过组织的教育、培养、锻炼走到今天的位置……一个‘贪’字却让我失去了对权力的敬畏……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我感到恐惧、羞愧、痛苦、悔恨,生不如死又无济于事。我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和给予我的人性关怀。上半生如此结束,我恳求司法机关给我最宽大的处理,希望重生的下半生早日到来,做一个踏踏实实、堂堂正正的人。”流着泪说这段话的人,名叫李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原副镇长。日前,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庭认定李丹受贿人民币1160万元,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李丹出庭受审
工作受挫
朋友一句话“点”醒了他
2012年底,李丹被任命为张家湾镇副镇长,主管规划拆迁工作。履历显示,在担任此职务之前,李丹在其他岗位上曾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优秀。到任副镇长之初,李丹也立志当一个好官,好好干一番事业。正是怀着这样的想法,李丹到任后一直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工作。
由于此前从未接触过规划拆迁相关工作,加上这个领域的问题往往敏感、复杂,这使得怀着满腔抱负的李丹,尽管边干边学,竭尽全力,依旧难以很快进入状态,他有些灰心丧气。
恰在此时,身边朋友的一句话“点”醒了李丹——“要干好基层工作,尤其是规划拆迁工作,一定要摆脱原来党校教师和机关干部的书生气,尽快‘接地气’”。在李丹的认识里,与拆迁工作打交道最多的,除了村民,就要属商人和老板了。于是,反复思量后,李丹决定放下“架子”,和老板们“广交朋友”。
2013年下半年,一位想和李丹“交朋友”的拆迁户老板韩某直接来到李丹办公室,寒暄之后直言想请李丹在厂房拆迁方面打个招呼。看在“朋友”面子上,李丹顺便帮忙过问了一下,事后韩某先后两次送给李丹20万元感谢费。
福建商人陈某也成为李丹的“好朋友”。2015年春节,李丹接受陈某邀请,携妻子、孩子一起,到陈某老家福建莆田游玩了一番。2015年下半年,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开始启动,陈某找到李丹,希望他出面帮忙协调提高拆迁补偿款,并承诺事后定会重谢。于是,在李丹的大力协调下,陈某顺利拿到了2亿多元的拆迁补偿款。事后,陈某送给李丹人民币200万元“辛苦费”,李丹毫不客气地收下了。
岗位调整
抓紧时间捞一把
2015年底,李丹的工作岗位有所调整,但由于他当副镇长时分管过拆迁工作,因此在继任的副镇长没有到位,以及副镇长新来后的一段时间内,李丹还协助负责规划拆迁工作。
职位的变化,让李丹的内心起了波澜,他意识到自己将很快不再主管规划拆迁工作,必须利用好最后的时间,管好这块“肥水田”。于是,他开始加速敛财。
当时,在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因为拆迁数额僵持不下,先后找到李丹帮忙协调解决,并且都向李丹作出承诺:如果李丹能帮助己方实现预期目的,一定会有“重谢”。
面对来自双方的有偿求助,李丹实在不愿放弃任何一方承诺的好处,于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以让双方都满意的拆迁条件达成协议。某甲工贸公司在拿到补偿款后向李丹送来了900万元“感谢费”。而某乙投资公司也因为顺利完成拆迁任务,向李丹奉上10万元现金作为“奖励费”。此后不久,李丹又接受某乙投资公司之托,协调其他3户滞留企业完成了拆迁,某乙投资公司按照协调成功一户“奖励”10万元的标准,先后支付给李丹30万元“奖励费”。
最终,通过协调拆迁,李丹靠着“两头占”共计敛财940万元。对于这些钱,李丹也都心安理得地“笑纳”了。
辩称自己不违法
悔不当初梦醒时
2018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发现李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李丹涉嫌受贿罪一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李丹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辩解称自己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利用了自己的人脉、经验和业务知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算是违法”,另外也担心自己被判刑过重,准备让其律师做无罪辩护,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针对李丹的这种抵触和惧怕心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办案团队对其多次讯问,并从法律条文规定、党员纪律作风等方面对李丹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严肃指出其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机会,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两头拿钱”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典型的受贿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对其心中疑惑进行了耐心解答,让其相信法律会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李丹终于认识到,正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做事才能有机会收受老板的钱财,其犯罪行为和事后辩解都是自欺欺人,非常荒谬。由于李丹自愿认罪悔罪,真诚接受法律惩罚,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动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1160万元赃款全部追缴到案。
与此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李丹卷内材料尚无法认定其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而自首与否的认定与被告人的量刑密切相关。经过与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多次沟通核实到案细节,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丹属于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遂向法院提出了八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庭审现场
2019年3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权力与法律的边界等角度对李丹犯罪事实、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李丹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对本案的社会警示意义进行了充分阐述。李丹表示认可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服从法律判决。他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希望党员领导干部能以他为反面教材,做到警钟长鸣。
鉴于该案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当天,来自首都各界的10余名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海关总署、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通州区监察委等6个单位的35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庭审。有的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后主动找到公诉人和审判人员,表示深感震撼、深受教育,实现了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的目的,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说案
权力沾染“铜臭味”,权力观就会异化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姜雨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权力沾染“铜臭味”,权力观就会异化。为官者如果忘记了权从何来、为何为官,而过度专注个人利益、极度渴求金钱财富,势必会造成价值追求和权力观的扭曲。回顾本案,李丹从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堕落成为一个受贿千余万元的腐败分子,其蜕变的原因、过程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权力观严重错位,对法律无敬畏之心,必然受到法律严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已是人尽皆知的道理。李丹手握重要权力,可他却将公权力的运用与个人的私欲混为一谈。在拆迁人向其求助并给予其“奖励费”时,他欣然接受;在与被拆迁人协调拆迁事项时,更是按拆迁补偿款“按劳取酬”,有时会同时从拆迁企业和被拆企业获得好处,两头受贿。李丹调离副镇长的岗位后,仍不收手,而是利用协助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更加疯狂地敛财。正是由于权力观的严重错位,导致他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是权力过于集中,履职缺乏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李丹接受贿赂最多的一段时间,是其在张家湾镇同时负责其他工作和协助拆迁期间。一方面是干部任用和分工的不合理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履职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在协助协调具体拆迁项目时,协商谈话没有其他负责拆迁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谈话过程无记录,协商过程无痕迹,协商之后也没有向党委或上级领导汇报,完全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监察委及时与案发单位进行沟通,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本单位及下设单位干部任用问题进行深入排查,杜绝隐患。
三是商业拆迁补偿政策不透明,拆迁补偿弹性较大,为相关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机会。拆迁工作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且行政权力往往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拆迁补偿标准不明确,则有可能会成为权力寻租的沃土。为此,我们结合案件暴露出商业拆迁补偿政策不透明、标准执行缺乏刚性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力度,出台相关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明晰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补偿情况及时公开、公示,明确各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责任,用法律、规章、制度、契约引导约束各方行为,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简洁 郭德勇 编辑:张一 监制:宿广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