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有人提到“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这两种协议一样的吗?下面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解释一下。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
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拆迁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其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形。
不过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必须要跟被拆迁人商量着来,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那么拆迁方是不能进行拆除工作的,简单点来说就是,可拆可不拆。
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一般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就,征收方就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一份拆迁协议。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法审批的征收还是双方自愿的协议拆迁,都是需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
而且所签订好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各持一份,如果拆迁方不把协议给被拆迁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拒绝在上面签订。另外拆迁协议上面必须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2、明确补偿方式,法律上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同时,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无论是哪种补偿方式,在拆迁协议里面必须要写明,如果没写明,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利的。
3、具体补偿数额,在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由拆迁方向被征收人支付。但具体的补偿款同样也要在拆迁协议上面写明,如果征收方没有协议上明确补偿数额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
4、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者居住面积、安置面积的误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安置房的地点。
5、注明支付期限,这个是比较重要的,在相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所以支付补偿款时间一定要写明,若日后征收方在届满时还没有给补偿款,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拿着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义务。
6、搬迁期限,拆迁方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搬迁期限,不得造成被征收人仓促迁出,利益受损。不论货币补偿还是安置补偿,都存在一个搬迁期限的问题,因此对搬迁期限的约定是所有补偿协议的必备条款。
7、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那么协议拆迁合不合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遇见的征收拆迁通常是国家因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集体土地上征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4条、45、46条规定进行审批,在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且相关部门还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被征收村集体将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事项进行张贴,时间至少是30日。
补偿原则是按《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进行,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房屋征收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协议拆迁不存在合法的空间。
不过实践中,有许多地打着“协议拆迁”的名号却实施着强制征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针对违法行为作为被拆除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