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补偿决定公告之日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时点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应该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拆除等问题!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决定要依法公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什么情况下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处的“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2)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未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什么?
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始生效;
(2)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拆除。
收到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怎么做?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阻止拆除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