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对农民权益产生5大影响!

时间:2020-04-10 18:11: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什么是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宅基地的“三权”指的是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三项权益。前两者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老概念,而“资格权”则是本轮改革诞生的新提法。
 
  宅基地所有权:根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此有人可能不理解,自家的宅基地已经几代人住在这里,分明就是自家私有财产,怎么就变成农民集体的了?实际上,强调宅基地集体所有,是坚持我国土地公有制的表现,但这并不妨碍农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财产安全。
 
  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十三章专列一章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即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三权分置”之前,该使用主要指“地基”使用,即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三权分置”之后,该使用权被分离成了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分离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放活了宅基地的商业价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再挂钩,可基于租赁等市场行为取得。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为这一改革给出了法律层面的依据(第62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19年9月20日,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些租赁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城镇居民、工商资本即同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实实在在的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在符合一定政策条件的基础上流转。
 
  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具有身份权属性。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前提在于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判断成员身份?
 
  一般认为,农业户籍是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不过,随着户籍改革,以及人口流动数量达、范围广导致的出生、死亡、嫁娶、当兵、上学、服刑及释放、退休返乡等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实践中已经不再单纯依靠户籍关系确定成员身份,而是综合了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征收补偿权以及抵押、有偿流转权等。如果买卖或继承,只能在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之间进行。
 
  在不动产登记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很多地方已经颁出了三权分置后的“三本证”,即: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证、村民的宅基地资格权证、投资经营者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为理顺村集体、村民、投资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提供了保障。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农民权益有何影响?
 
  其一,对于人留守在农村、户籍未迁出的农户而言,宅基地“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无偿分配、长期占有”的基本特征不因“三权分置”而发生变化。
 
  其二,对于进城务工、工作、随亲属在城市里定居等原因,造成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闲置的,可以将房屋进行出租获得收益,出租对象没有身份限制;
 
  也可以选择进行买卖,买卖的对象以往要求是本村集体的成员,但三权分置后,不少地方已经进行了范围放宽,有限允许跨区域集体组织成员、本村外出工作退休的回村人员或到该村创业的外来“乡绅”购买,但前提是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
 
  还可以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并获得一定的补偿资金或分红股权。不过,出租或者转让宅基地之后,就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其三,宅基地上房屋从不可以抵押改变为可以从银行抵押贷款,以进行资金融通。
 
  其四,根据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统一规划的社区聚集项目,以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上楼”置换。
 
  其五,村民可以以旧房作为出资,与来自城市的投资人进行共建,通过合同形式确定投资人的使用年限、使用用途、使用方式等,但需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村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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